• 办理机构
    区国税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5891596
  •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
  • 办理条件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
  • 办理材料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 其他说明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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