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国税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5891596 -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9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属于首次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备案。 - 办理条件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 - 办理材料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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