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国税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5891596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办理条件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 个月缴纳税款情况)。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6、《资产负债表》。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其他说明
    13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