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消防大队 - 咨询电话
0831-3329549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发布)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17日发布)第十三条:见“审核申请条件(一)”之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十四条规定见“审核申请条件(二)”之特殊建设工程。 - 办理条件
(一)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特殊建设工程。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设有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楼、档案楼;
(3)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办理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申请人可以在绵阳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绵阳市网上公安局网站下载或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消防窗口领取)。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非法人前来办理,需开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在该公司(单位)的岗位(职位)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需首次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经规划、消防审核的总平面布局图),提供的文件需加盖鲜章;
(四)审图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审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全部复印件盖公章)。
(五)消防设计文件(整套施工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图纸发行专用章,设计、审核、负责人亲自签名),施工图刻光盘一份。
(六)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设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盖公章)。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②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③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消防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消防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公安消防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对材料齐全的审核件公安消防将组织相关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按标准进行图纸资料审核、现场论证,4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合格的作出行政许可,不合格的修改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消防窗口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