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治安大队
  • 咨询电话
    0831-3334613
  • 办理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办理条件
    (一)对当事人申请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二)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办理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七)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八)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九)已安装《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自行联系北京丹灵公司购买软件、设备。(成都技术人员电话:18048505480)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区级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级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 区级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县级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区级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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