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禁毒大队
  • 咨询电话
    0831-3334626
  • 办理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二十条: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办理条件
    符合购买、使用、运输的单位(企业)均可申报。
  • 办理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法人身份证明、专管员身份证明;
    (四)购销合同;
    (五)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六)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合法证明。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区级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级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 区级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县级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区级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