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东大街51号畜牧水产局(滨江广场)
  • 咨询电话
    南溪区畜牧水产局3839365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2007年川府函第48号发布):家畜人工授精站、家禽孵化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 办理条件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土地及城镇建设规划。
    (二)孵化场建筑:具有与孵化量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孵化场建筑。具备种蛋检验、消毒、储藏、孵化,育雏、杂物冲洗、废弃物处理、机电维修、办公休息等场所,以及人员更衣消毒、车辆进出消毒设施。
    (三)孵化设备:配备性能优良的孵化机、出雏机,能有效的控制孵化条件,配有照蛋器等附属设备。具备必要的电、热、水源确保正常孵化,电器设备及线路安装符合安全要求。
    (四)种蛋来源:种蛋来源清楚,应来自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并且禽苗代次与种禽场提供种蛋代次相匹配。
    (五)种蛋管理:种蛋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严格验收,剔除不合格种蛋;已验种蛋及时消毒,在适宜条件下储存;不同品种、代次、批次的种蛋应分区存放。
    (六)种蛋孵化:种蛋孵化期间应按品种要求及孵化方式控制适宜的孵化条件。
    (七)种苗处理:种苗出壳后应及时做好健雏与弱雏区分、雌雄鉴别、品种代次及系别的标证及疫苗注射工作。需要育雏的,及时将种苗转育雏室育雏。
    (八)种苗质量:按照禽种质量标准选择初生雏, 不合格者不准出场。自别雌雄鉴别准确率95%以上,翻肛雌雄鉴别准确率92%以上,健雏率99%以上。
    (九)孵化场应配备具有中专文化程度(或同等水平)或持有专业孵化培训班结业证书,又有孵化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
    (十)有相应的防疫及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十一)有完善的生产、管理、经营制度及孵化记录。资料齐全,孵化档案信息资料应归档保存二年以上。
  • 办理材料
    (一)《四川省孵化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二)申请报告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简介;
    2.孵化场基本情况(场址、占地面积、建筑及布局,种蛋储存、消毒、检照蛋、孵化、出雏、育雏、防疫、废弃物处理及设施设备等情况);
    3.技术力量;
    4.种蛋来源:按家禽类型(指肉鸡、蛋鸡、肉鸭、蛋鸭、鹅、鸽、、鹌鹑、珍禽等)、品种、代次、批次评述;
    5.生产规模及指标:受精率、孵化率,受精蛋孵化率、健雏率,年孵化数等;
    6.孵化场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7.今后的打算和发展目标。
    (三)附件要求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的提供工商机关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种蛋来源证明复印件;
    4.孵化记录表;
    5.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6.孵化、防疫、管理技术规程和管理责任制度等;
    7.环评报告或相关批复。
  • 办理流程
    (一)申请者向县(市、区)政府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意见,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对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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