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东大街51号畜牧水产局(滨江广场) - 咨询电话
南溪区畜牧水产局3839365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2007年川府函第48号发布):家畜人工授精站、家禽孵化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 办理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畜牧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
(二)技术力量:具有经过县级以上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家畜人工授精员;
(三)基础设施设备:家畜人工授精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施常温精液授精的,应具有精液保温箱、显微镜等设备;实施冷冻精液输精的,应当具有液氮罐、输精枪、显微镜等相应输精设备。
(四)种畜及精液质量要求:
1、猪人工授精站应存栏良种公猪10头以上,种猪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并且个体系谱清晰、手续齐全、健康无遗传疾病、精液质量达到GB23238-2009种猪常温精液要求。
2、牛人工授精站精液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公牛站。
(五)家畜品种登记档案、配种记录等资料和规章制度齐全。
(六)有相应的粪污、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 - 办理材料
(一)《四川省人工授精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二)申请报告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人工授精站(点)简介;
人工授精站(点)基本情况:站(点)址、占地面积、站(点)建筑及布局、防疫、粪污(垃圾)处理及仪器设备等情况;
2.技术力量:人工授精员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3.精液来源:按品种、来源地进行评述;
4.生产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5.精液的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三)申请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2.提供精液种畜的系谱复印件,可列表打印;
3.引进的种畜须出具引种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合格证复印件及引进种畜系谱复印件;
4.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动物防疫、技术规程和管理责任制度等;
6.精液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 - 办理流程
(一)申请者向县(市、区)政府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意见,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对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