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东大街51号畜牧水产局(滨江广场)
  • 咨询电话
    南溪区畜牧水产局3839365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2007年川府函第48号发布)。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下放县级办理“种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和一级扩繁场(祖代)之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办理条件
    一)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
    (二)禽场布局:禽场生活管理区、生产区、无害化处理区之间布局合理,生产区内育雏舍、育成舍、产蛋舍之间布局合理,禽舍与孵化场之间布局合理。净道、污道分设。
    (三)禽场建筑设备:具有与饲养种禽品种、代次、规模及饲养方式相适应的禽场建筑及设备,有育雏、育成、产蛋配套禽舍,有专用蛋库、办公休息等场所,以及人员更衣消毒、车辆进出消毒设施及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种禽来源清楚,生产性能优良。种禽应来自于市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
    (五)种禽规模:母系成年母禽数量3000只以上; 地方品种成年母禽300只以上,公禽60只以上。
    (六)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及技术员具有畜牧、兽医专业相应知识或经职业技能培训,能主持选育、饲养、疫病防治等工作
    (七)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八)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制种方案和生产记录,资料齐全并归档。
  • 办理材料
    (一)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二)申请报告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简介;
    2.种禽场基本情况(场址、占地面积、禽舍建筑及布局、饲养、选育、防疫、粪污处理及设施设备等情况);
    3.技术力量;
    4.种禽来源、群体规模(分品种、性别);
    5.种禽生产性能:开产日龄、年产蛋数、蛋重、受精率、孵化率、成活率、料蛋比(料肉比)、屠宰率等;
    6.种禽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7.今后的打算和发展目标。
    (三)附件要求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现有种禽家系或系谱情况;
    4.种禽性能测定及选育方案;
    5.引进的种禽须出具引种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禽合格证复印件;
    6.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7.种禽饲养、防疫、管理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责任制度;
    8.种禽质量保证承诺;
    9.环评报告或相关批复(排污许可等)。
  • 办理流程
    (一)申请者向县(市、区)政府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意见,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对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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