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东大街51号畜牧水产局(滨江广场) - 咨询电话
南溪区畜牧水产局3839365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2007年川府函第48号发布)。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下放县级办理“种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和一级扩繁场(祖代)之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办理条件
(一)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
(二)种畜禽场建设规范,设施设备配套;
(三)种畜禽质量合格,来源清楚,并达到一定数量;
(四)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防疫设施设备;
(六)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选育记录资料。 - 办理材料
(一)《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二)申请报告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简介;
2.种畜禽场基本情况(场址、占地面积、圈舍建筑及布局、饲养、选育、防疫、粪污处理及设施设备等情况);
3.技术力量;
4.种畜禽来源、群体规模(分品种、性别)、血缘或家系数;
5.种畜禽生产性能;
6.种畜禽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7.今后的打算和发展目标。
(三)附件要求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的提供工商机关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现有种畜禽系谱复印件,可列表打印;
4.种畜禽性能测定及选育方案;
5.引进的种畜禽须出具引种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复印件
6.场长及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7.种畜禽饲养、防疫、管理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责任制度
8.种畜禽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
9.排污许可或环评批复 - 办理流程
(一)申请者向县(市、区)政府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意见,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对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