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东大街51号畜牧水产局(滨江广场)
  • 咨询电话
    南溪区畜牧水产局3839365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十六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办理条件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 办理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动物检疫申报单》(当事人可以在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异地运输的提交输出地《出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同时提交输出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县(市、区)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县(市、区)农业局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承诺期内完成检,填写《疫动物检疫现场记录表》。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四)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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