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东大街51号畜牧水产局(滨江广场)
  • 咨询电话
    南溪区畜牧水产局3839365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第三十条第一款: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
  • 办理条件
    1、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
    2、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
  • 办理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水生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县(市、区)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县(市、区)农业局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现场记录表》。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四)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