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东大街51号畜牧水产局(滨江广场)
  • 咨询电话
    南溪区畜牧水产局3839365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办理条件
    (一) 饲养场、养殖小区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6、种畜禽场除符合以上2、3、4、5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 屠宰加工场所
    1、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5)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6)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7)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8)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3)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 办理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三)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
    (四)管理制度文本(重大疫病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
    (五)人员情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等人员的健康证明以及本单位所从事的岗位证明)。
  • 办理流程
    (一)申请者向县(市区)政府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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