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东大街51号畜牧水产局(滨江广场) - 咨询电话
南溪区畜牧水产局3839365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2014年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九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诊疗或者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凭与具备诊疗条件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办理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动(宠)物医院
1、填写申请表1份(当事人可以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下同);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张,1寸彩色照片2张;
3、2名以上(含2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即部、省颁发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出示原件)复印件各1份;
4、2名以上(含2名)专业技术人员辞职、失业、离退休或相关证明,以及在本单位所从事的岗位证明(加盖本单位印章);
5、动物门诊地点的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6、布局平面图复印件1份;
7、重大疫情上报制度、动物诊疗服务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动(宠)物诊所
1、填写申请表1份;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张,1寸彩色照片2张;
3、1名以上(含1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即部、省颁发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出示原件)复印件各1份;
4、1名以上(含1名)专业技术人员辞职、失业、离退休或相关证明,以及在本单位所从事的岗位证明(加盖本单位印章);
5、动物门诊地点的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6、布局平面图复印件1份;
7、重大疫情上报制度、动物诊疗服务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三) 个人
1、填写申请表1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寸彩色照片2张;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即部、省颁发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出示原件)复印件1份。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当地县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县农业局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