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东大街51号畜牧水产局(滨江广场) - 咨询电话
南溪区畜牧水产局3839365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办理条件
(一)水域、滩涂适合养殖生产;
(二)水域、滩涂无权属纠纷;
(三)养殖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 办理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当事人可在县(市、区)政府政务
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2、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份粘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上(加盖骑缝章);当地个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县(市、区)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县(市、区)政务中心农业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