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东大街51号畜牧水产局(滨江广场) - 咨询电话
南溪区畜牧水产局3839365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办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二)亲本来源合法,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办理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1、《四川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在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县(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水质监测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5、亲本来源证明。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县(市、区)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县(市、区)政务中心农业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四川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