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经贸科技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7198038 - 办理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 办理条件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3、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办理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注: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