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经贸科技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7198038 - 办理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 办理条件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3、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办理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注: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