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经贸科技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7198038
  •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1项2、《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十五条
  • 办理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3、最近两年连续盈利;4、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7、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8、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9、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5、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备注:申请人再报宜宾市商务局转报省商务厅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因该事项不属于日常申办项目,省商务厅将根据商务部的文件要求,实行每年集中申报(一般在10月)。请申请人注意申报时间。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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