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经贸科技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7198038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第十六条
  • 办理条件
    企业原审批机关为临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中心。
  •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增加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4、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原件; 6、验资报告原件;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8、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9、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10、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11、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 13、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的应有国家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如涉及经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有商务部同意经营该项商品的批复; 14、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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