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经贸科技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7198038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第十六条
  • 办理条件
    企业原审批机关为临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中心。
  • 办理材料
    (一)转股后不改变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1、申请书;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若投资者未发生变更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投资者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合同》和《章程修订本》(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 7、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8、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9、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 10、验资报告原件; 11、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12、转股若涉及国内企业法人股东变更股权的,应提供该企业有国有股权的证明材料;13、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14、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 15、转股后新组成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印刷体、签字体及联系电话); 16、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该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17、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二)转股后变为内资企业的。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受让方资信证明; 7、验资报告原件; 8、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截止申请报告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9、转股若涉及国内企业法人股东变更股权的,应提供该企业有国有股权的证明材料;10、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国有资产的作价投入需有对股权价值或拟投入的资产评估的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11、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 12、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13、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14、因投资者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企业申请更换该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还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守约方催告投资者缴付或缴清出资的公证书原件;15、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三)股权质押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4、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5、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意见原件;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7、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8、验资报告原件;9、如涉及中方国有股权的质押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10、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11、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条款)复印件。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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