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经贸科技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7198038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第十六条
  • 办理条件
    企业原审批机关为临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中心。
  • 办理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减少1、申请报告;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截止申请减资日期前3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 5、企业财产清单; 6、企业债权人名单;(4—6项须提供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原件) 7、若减资涉及投资者股权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股权变更协议;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 9、验资报告原件; 10、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11、若投资者未发生变更的,提交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投资者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署的股东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修订本(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12、上述材料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13、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14、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复印件; 15、注册资本减少涉及国内企业法人股东变更股权的,应提供该企业有国有股权的证明材料; 16、注册资本减少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供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增加1、申请书; 2、企业增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4、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6、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则提交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仅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则提交新签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订本(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7、上述文件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 8、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9、增资各方资信证明原件; 10、外商投资者以人民币增资的,应提供人民币合法来源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文件原件; 11、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的增资,应有国家或省级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批复原件;12、验资报告原件; 1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14、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复印件; 15、增资若涉及新增国内企业法人出资或原国内企业法人股东变更股权,须提供该企业是否有国有股权的证明材料; 16、增资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需有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17、如中方增资部分以国有资产作价投入,应出具投入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18、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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