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经贸科技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7198038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第十六条 - 办理条件
企业原审批机关为临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中心。 - 办理材料
1、申请书;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4、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6、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7、上述材料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8、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及签字体(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9、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复印件;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