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经贸科技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7198038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00年主席令第41号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第七条第二款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发布)第十二条 - 办理条件
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 办理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3、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厅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7、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9、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及其签字体;10、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11、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12、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1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5、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