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经贸科技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7198038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0号发布)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第六条第一款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发布)第十二条
  • 办理条件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办理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3、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其签字体;5、合营各方资信证明;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厅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7、中方企业权力机构批准投资的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9、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10、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11、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3、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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