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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7-03 13:28:55 浏览次数:

  • 办理机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是否收费::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制定的标准执行。
  • 咨询电话:宜宾市公安局户政支队0831-2228206
  • 办理依据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居住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20号,2016年12月23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日期:20161227,实施日期:20161227, 颁布单位:宜宾市人民政府)。
  • 办理条件

    其他市(州)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户籍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区)居住半年以上;户籍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区)城区居住半年以上的,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地申请办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
  • 办理流程

    申领宜宾市居住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3、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 居住地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含出租房屋中介)、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4、受理机关审核材料,比对信息,符合条件当场打印居
  • 其他说明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每年进行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住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居住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信息变更和签注,该居住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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