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派出所
-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回补充的重新受理)
-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及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证明。
重要提示:
(一)民族变更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族称确定;
(二)满20周岁的(继子女满18周岁)公民要求依据父亲或母亲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三)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
(四)在迁移、出生申报等过程中,错填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办理流程
派出所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经县(区)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
办事资料及流程仅供参考,请以办事机构现场公布为准!如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申明:本页信息不保证完全正确,请以当地主管部门受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