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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05 11:01:16 浏览次数:

  • 办理机构:派出所
  •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回补充的重新受理)
  • 是否收费::不收费
  •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及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证明。
    重要提示:
    (一)民族变更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族称确定;
    (二)满20周岁的(继子女满18周岁)公民要求依据父亲或母亲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三)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
    (四)在迁移、出生申报等过程中,错填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 办理流程

    派出所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经县(区)公安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
办事资料及流程仅供参考,请以办事机构现场公布为准!如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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