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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11 13:48:52 浏览次数:

  • 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除外)。
  • 办理地址: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消防大队
  • 咨询电话:0831-3329549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发布)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①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17日发布)第十五条、十六条见验收申报材料。
  • 办理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建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办理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和工程竣工的图纸光盘;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检验报告、型式认证书);
    (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六)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文件(附检测单位及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所有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需首次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七)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各单位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所有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需首次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八)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前来办理,需开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在该公司(单位)的岗位(职位)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需首次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九)消防产品包括: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消防泵、稳压泵、气压罐、消防水箱、湿式报警阀、水泵结合器、消火栓箱(水枪、水带、接口、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感烟(温)探测器、手报按钮、声光报警器、区域控制器、联动控制柜、排烟风机、防火阀、送风口、风管、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梯、发电机、防火涂料等。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级消防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区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区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区级消防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区级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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