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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11 13:48:49 浏览次数:

  • 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地址: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治安大队
  • 咨询电话:0831-3334613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办理条件

    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 办理材料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 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
    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 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
    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 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
    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级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 区级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区级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区级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办事资料及流程仅供参考,请以办事机构现场公布为准!如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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