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派出所
-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入伍或退出现役
办理材料
(一)应征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原件复印件。
(二)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户口簿的须提供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2.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开具的安置落户介绍信等入户材料。
注明:转业军官须落城镇户口。
(三)军人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部队出具的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决定或者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经书面告知,仍不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可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将有关情况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备注栏”加以备注,不再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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