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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07 13:58:15 浏览次数:

  • 办理机构:全市异地身份证办理点
  • 办理时限:自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市公安局异地办证中心30日内、区县受理点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是否收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每证20元收取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每证40元收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5]29号)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
  • 办理条件

    是指跨越区、县范围受理的证件,分为跨省异地办理和省内异地办理两种。
    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对象为在异地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异地受理点凭居住证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以下情况不能异地办理:
    1、首次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2、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
    3、与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系统无照片的、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的等不予受理;
    4、对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 办理材料

    申请补领的:
    1.办理了居住证的,持居住证办理;
    2.在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一标三实模块)登记为实有人口的,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办理;
    3.未办理居住证和未做实有人口登记的,办理时除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就业的,需提供聘用合同、工作证等相关材料;
    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4、在本市就学的大中专学生提供学生证即可办理。

    申请换领的,效验旧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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