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派出所
- 办理时限:(一)6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6岁以上(含6岁)报县(区)公安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非婚生育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
-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市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出生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
(一)婚生:
1.父或母书面申请;注:书面申请无标准申请格式,由申请人拟定,派出所认可。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婚生:
1.父或母书面申请;注:书面申请无标准申请格式,由申请人拟定,派出所认可。
2.婴儿父母或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亲子鉴定意见书(随父申报户口需提供);
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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