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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05 10:58:40 浏览次数:

  • 办理机构:派出所
  •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是否收费::不收费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2014年)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 办理条件

    需变更姓名且不属于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 办理材料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监护人、本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姓名允许无理由申请变更2次,第3次申请,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2.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二)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三)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在派出所当场签名确认);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据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派出所可以受理,收取复印件。若一方出现后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未成年子女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14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
    7.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五)增加曾用名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4.14周岁以上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重要提示:
    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一)18周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确有特殊原因,经严格审核,可以予以变更:
    1.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
    2.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3.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4.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等。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姓名变更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三)未成年人第3次申请姓名变更的,18周岁以上第2次申请姓名变更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四)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
    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16周岁以下的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由户籍民警审核、派出所所长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的报县(区)、市公安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事项名称:出生日期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出生日期登记错误人员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底卡等;
    (四)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材料;
    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14周岁以上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重要提示:
    不予变更出生日期的情形:
    (一)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外)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二)离、退休干部及事业、机关单位的干部(含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三)变更过1次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四)2013年6月1日(含本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变更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 办理流程

    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县(区)、市公安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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