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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06 12:32:52 浏览次数:

  • 办理机构:公证处受理部门
  • 办理地址:翠屏区南岸西区西沿线龙金庙路1号
  • 咨询电话:办公电话:0831—8226767 值班电话:0831—8204000
  • 办理依据

    《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婚姻法》
  • 办理条件

    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需要公证的。
  • 办理材料

    (一)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二)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户口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两寸合影照片,或夫妻双方大一寸单人照片各若干张;
    (三)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户口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及其复印件。
办事资料及流程仅供参考,请以办事机构现场公布为准!如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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