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公证处受理部门
- 办理地址:翠屏区南岸西区西沿线龙金庙路1号
- 咨询电话:办公电话:0831—8226767 值班电话:0831—8204000
办理依据
《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
《婚姻法》
办理条件
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需要公证的。
办理材料
(一)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二)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户口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两寸合影照片,或夫妻双方大一寸单人照片各若干张;
(三)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户口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及其复印件。
办事资料及流程仅供参考,请以办事机构现场公布为准!如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申明:本页信息不保证完全正确,请以当地主管部门受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