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翠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办理地址:翠屏区西郊路74号三楼
- 是否收费::不收费
- 咨询电话:0831-8356101
办理依据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是合法登记的夫妻。
2、任一方当事人为翠屏区常住户口。
3、男女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5、男女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7、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8、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
办理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现役军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若结婚证遗失当事人须到原办证地查调结婚档案,带回加盖公章复印件。档案遗失的由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5、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须在登记员的监誓之下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家庭财产、债权、债务分割,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6、男女双方单人两寸近期免冠半身彩色照片各二张(背景为红色或蓝色)。
办理流程
1、离婚登记室初审证件、资料;
2、领取及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大厅咨询台领取排号单;
4、登记员审核资料,审核通过立即打印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发放离婚登记证书二份。
其他说明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本人现场签字。
2、离婚协议书需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4、如遇政策调整更新,按职能部门具体要求办理。
办事资料及流程仅供参考,请以办事机构现场公布为准!如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申明:本页信息不保证完全正确,请以当地主管部门受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