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翠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办理地址:翠屏区西郊路74号三楼
- 咨询电话:0831-8356101
办理依据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条件
1、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2、男女双方离婚后未再婚。
3、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办理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含武装警察)提交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双方近期两寸免冠半身彩色合影照片三张(背景为红色或蓝色)。
以上资料均为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男女双方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
2、婚姻登记员对提交的资料和证件进行审查,领取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符合规定的复婚条件的,立即打印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4、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5、发给结婚证二份,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注明复婚字样。
其他说明
如遇政策调整更新,按职能部门具体要求办理。
办事资料及流程仅供参考,请以办事机构现场公布为准!如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申明:本页信息不保证完全正确,请以当地主管部门受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