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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08 13:43:08 浏览次数:

  • 咨询电话:0831-6610242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办理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2.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办理材料

    1.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详细规定了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注:《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中规定: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办理流程

    (一)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 其他说明

    收养登记员当场见证收养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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