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一、受理部门

四川省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二、部门职能

实施四川省辖区内的居民、持有居住证人员、军人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居住证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民发〔2021〕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3〕65号)

四、结婚登记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1.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四川省辖区的内地居民,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到四川省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常住户口都非四川省辖区的内地居民可共同到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双方自愿结婚且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提交三张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背景为红色或蓝色);

(七)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五、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四川省辖区的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和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双方常住户口均不在四川省辖区的内地居民,凭一方有效的居住证和双方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的县(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再婚需持当前无配偶的真实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离婚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调解书、附生效证明书或离婚证明书的判决书)、配偶死亡相关手续(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派出所死亡注销记录、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六、登记程序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

特别提示:

补办结婚登记办理手续与结婚登记相同。补办结婚登记指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实施以后,当事人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从没领取结婚证,现申请补办结婚登记。

温馨提示

当事人办理完结婚或离婚登记后请及时到公安部门更改户口婚姻状况信息,避免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因婚姻状况不符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分享整理 ,   结婚   ,2023年06月06日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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